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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地: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异常专项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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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地: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异常专项核查工作

发布日期:2024-08-02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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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异常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后监管,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京建发〔2024〕8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4〕107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4〕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一、核查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异常专项核查,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建筑业企业持续满足相应资质核查标准,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企业监管长效机制,为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专项核查对象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管理系统中建造师预警企业(企业可通过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企业申报端,查询本企业的资质异常标注信息)。

  三、专项核查内容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核查时间及地点

  (一)核查时间:2024年8月1日--长期;

  (二)核查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A座505建筑业管理科。

  五、核查要求

  (一)对于被标注资质异常2个月,仍未主动自行整改的企业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京建发〔2024〕80号)要求,企业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被标注资质异常超过2个月未整改完成的企业,我委直接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整改到期后,我委将采取线上复查形式,企业无需到场,线上查询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并取消标注。经复查建造师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未取消标注的企业,依法撤回其相应资质。

  (二)对于被标注资质异常不满2个月,仍未主动自行整改的企业

  我委将分批次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不满2个月,仍未主动自行整改的企业进行日常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规定核查时间内,到核查地点接受核查。核查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附件1)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见附件3);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名单(格式见附件4)、注册证书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六、处理结果

  (一)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委将依法向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工程,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二)经复查企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核查人员形成完整档案予以保存。

  (三)企业逾期不参加核查的,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经核查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后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查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四)核查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放弃资质的,企业需提交书面注销申请材料并将资质证书交回。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重视程度。被核查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充分认识开展资质异常专项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准备、上报相关资料。

  (二)规范执法,严格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三)对核查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妨碍监督检查的企业,我委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确保专项核查行动顺利开展。

  

             附件.doc


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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