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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发布5则处罚通报,皆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四家单位与一位个人,分别给予停业整顿和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的处罚。
1.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4日13时20分许,位于崂山区的青岛体育中心辅助训练场项目工地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0.8万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青岛市崂山区“12·2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具体责任:
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管理混乱;工地塔机和起重作业管理混乱,未认真组织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记录中未包含群塔作业安全事项,未对1号塔吊信号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严格落实群塔作业方案要求,未发现塔机力矩限制器失效的安全隐患;在监理单位多次提出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后,仍拒不整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在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2.许昌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4日14时47分许,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塘坊李新家园1期5#楼在施工升降机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1·24”施工升降机拆除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具体责任:
作为施工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该项目3#、5#楼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承建,任命非本公司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没有发现5#楼升降机在安装、拆除、维护、保养、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8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3.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4日,太原火车南站对面万科广场项目1#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太原万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14”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并政综〔2017〕199号)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具体责任:
作为监理单位,对虚假资质手续审核把关不严,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旁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罚情况: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4月1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揽新项目。
4.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9日,天津市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发生一起较大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6·29”较大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政函〔2018〕124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具体责任:
存在未依法履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桩基础工程分包单位宇昊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事故配电箱存在的多项隐患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决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1月21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5.周辉辉:
2017年5月14日,太原火车南站对面万科广场项目1#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太原万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14”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并政综〔2017〕199号)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具体责任:
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处罚情况: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